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
发布时间:2026-02-10 08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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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北京2月9日电(记者曲哲涵)近日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》。《公告》规定,对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(1210、9610、9710、9810)项下申报出口,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、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(不含食品)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;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;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、消费税,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。
据了解,以上四个海关监管方式代码,分别指“网购保税进口”“直购进口”“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”“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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