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惕“隐蔽用工” 维护合法权益

发布时间:2026-08-13 08: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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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就业是民生之本。然而,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、规避法定责任,通过“隐蔽用工”手段,让不少劳动者权益受损。近期,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“隐蔽用工”类劳动争议典型案例。

  “隐蔽用工”类劳动争议,指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用工义务,通过虚构合作、外包、承揽、注册个体户等其他法律关系,掩盖与劳动者之间真实雇佣事实,双方就法律关系定性、劳动待遇给付、用工责任承担产生分歧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。

  在一起“合同替代型”案件中,原告于某与A公司签订《项目转包协议》,约定于某“承揽”公司的配送业务。其后,双方发生劳动争议。法院审理认为,所谓“承揽协议”背后是实打实的劳动关系:双方均符合法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,原告负责的配送业务属于A公司的业务组成,且接受A公司的排班管理,虽然在协议上被包装为“个体工商户”,但履行配送任务、接受公司管理的劳动本质没有变,应认定为劳动关系。

  房山法院燕山人民法庭庭长王保新提示,用人单位不能以签订“合作协议”“承揽协议”规避劳动合同法项下的法定义务,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岗位,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、缴纳社会保险。

  “隐蔽用工”的另一大套路,是滥用“实习期”“试岗”等名义,长期为劳动者安排正式工作却故意不签劳动合同。在一起典型案件中,张某应聘某科技公司运营岗位,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《劳动合同书》,约定“合同于2022年3月14日生效,其中实习期至2022年6月30日止”。实习期满后,科技公司未与张某重签或续签书面劳动合同。张某提起劳动仲裁,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造成的二倍工资差额。最终,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。

  办案法官张栓表示,实践中,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实习期(试用期)届满后,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,以“继续工作就行”“合同自动延续”等口头说法维持用工关系。这种“只有实习期,没有合同期”的约定,在法律上视为期限约定不完整。法官提示,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的起止时间、劳动合同的整体期限;实习期满后企业应续签合同,否则将面临承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。

  《 人民日报 》( 2026年08月13日 11 版)

(责编:陈夏琳、孙娜)

作者:本报记者 王 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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